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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分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刘甲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2000元(按房屋370.89平方按国家征收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补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钟某1于2010年5月20日将其父郭某位于都镇湾某村四组房屋一栋370.89平方米出卖给张某,作价23000元,由张某一次付清后,被告钟某1将其父郭某长阳集建(1993)字第062802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长政文农地承包权(2005)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林权字第036519号林权证一起交给张某,同时将粮食直补存折(户名郭某)也交给张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方张某因多种原因又于2010年9月16日以同样条件转卖给本案原告古某,古某父母先后在此居住至2016年,后因其母住院治疗暂时离开。2017年被告峰岩村委会因建光伏电站,在未与原告协商,将原告的房屋折除建了光伏电站,还对被告钟某1进行了补偿。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合法权,故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 被告钟某1、钟某2辩称:1、原告古某我不认识,我和张某之间并未进行土地流转,只是约定由他管理;2、原告于2015年2月就搬走了,拖走室内的财产后再也没有在此居住过。直到2016年7月19日发生特大暴雨,房屋后院被冲垮,村里下达了拆除危房通知后,因我无法联系张某,我才出钱把危房拆除;3、2017年5月,我将土地流转给了村集体,房屋并没有卖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被告钟某1(为甲方)与第三人张某(为乙方),在村民张某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房屋出卖给乙方,一并将房内所有东西交给乙方使用;二、甲方将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三证户名为其父郭某)三证交给乙方,由乙方经营;三、房屋价格贰万叁仟元,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四、乙方居住后与周边有任何矛盾,由甲方协助解决;五、乙方若户口迁入,由甲方协助解决;六、粮食直补存折(户名郭某),甲方给予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钟某1收取了卖房款项,按合同将房屋交给张某,并将户名为郭某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粮食直补存折交给张某。2010年9月16日,第三人张某(为甲方)与原告古某(为乙方)签订《转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现将钟某1的房屋作价两万伍仟元转卖给乙方古某;二、乙方按合同金额两万伍仟元支付给甲方张某;三、甲方将原钟某1转给张某的三证和农田补助手册转交给乙方古某使用、经营管理”。之后,原告父母在此居住到2015年2月,原告家庭搬离此地。原告将东西拖走后,闲置了房屋与土地。后因暴雨致该房屋部分倒塌,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给钟某1送达了《危房拆迁通知书》。2017年4月,被告钟某1请人拆除了该房屋。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时,被告钟某2将原郭某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经营权申请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4月21日,因建设光伏电站的需要,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钟某2达成山林、土地征收协议,将原房屋处的宅基地及部分园田共计2.61亩征收。2018年2月12日,被告钟某2收到山林、土地征收补偿款计61769.1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引起讼争。同时查明:第三人张某、原告古某均非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某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告钟某1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张某与原告古某签订的《转卖合同》均未经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四、审理查明 一、被告钟某1、钟某2将山林、土地补偿费中的18530.73元(61769.10元×30%)返还给原告古某。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古某承担945元;被告钟某1、钟某2负担405元。原告古某已经预交1150元,由被告钟某1、钟某2向原告古某直接支付205元,向本院直接缴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