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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分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作者:刘甲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一、原告诉称原告(反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置房面积差价款13713796.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2160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即月息1%从2016年5月20日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止,以后的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6735403.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江西某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新公司。2013年8月27日,某置业公司通过网上拍卖方式竞得编号为xx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竞拍文件的要求,某置业公司于同日就该??地上安置房建设等相关事宜和被告签订《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与市总工会地块安置房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协议》)。2013年9月5日,某置业公司与鹰潭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xx),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某置业公司及鹰潭市国土资源局三方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同意由原告概括承受某置业公司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参与竞买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原告因此取得编号为xx号宗地的使用权及开发权,并在该宗地上开发了“某·汇金广场”项目。根据《安置房建设协议》约定:配建安置住房257套,总建筑面积为34465.15平方米(最后以测绘面积为准),其中: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24505.35平方米;按2156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提供安置房面积5061.11??方米;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提供安置房面积4898.69平方米。“某·汇金广场”项目在2016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根据该协议约定交付了安置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约定及各方核算确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安置房面积差价款46752220.52元,但被告仅向原告实际支付33038423.98元,尚欠差价款13713796.5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原告逾期交付安置房需对原告进行违约处罚为由,一直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原告逾期交付安置房主要是被告方没有按时支付差价款及被告方原因造成,被告对原告处罚1370多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逾期支付1370多万元安置房差价款给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被告(反诉原告)市国资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一、市国资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安置房差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房建设协议》约定内容计算,市国资公司应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安置房面积差价款45847475.66元,市国资公司已支付了差价款计32506961.26元。因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及逾期过渡费,上述两项相加抵扣,市国资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全部安置房差价款。二、某置业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安置房建设协议》的约定,某置业公司应在2015年9月30日交房,但实际迟至2016年5月20日才交房,逾期交房时间长达233天,导致拆迁户上访,给市国资公司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损失。三、某置业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于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导致市国资公司向拆迁??支付了逾期交房过渡费4240643.25元。另外根据双方所签订协议书的约定,某置业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165万元,但鉴于该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反诉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按损失即逾期交房过渡费的130%标准主张违约金5512836.23元。四、某置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鉴于某置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明显,且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市国资公司也是按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只是现在某置业公司单方不予认可,因此,其主张的所谓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被反诉人某置业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过渡费4240643.25元,并支付违约金5512836.23元,以上两项合计9753479.48元。三、审理查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8月27日,某置业公司通过网上拍卖方式竞得编号为xx号、xx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某置业公司与市国资公司签订《安置房建设协议》,约定:“甲方:市国资公司,乙方:某置业公司。为确保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与市总工会地块安置房建设顺利完成,保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现就该地块安置房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按甲方提供的市总工会地块整体改造项目(含原市总工会地块和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二、为保证市总工会地块整体改造项目顺利推进,督促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开发建设,乙方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全额缴纳1.3亿元建设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按期全额交清建设履约保证金的,本协议当即自动解除终止,乙方并需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四、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按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配建下列建设项目,且该房屋达到普通商品房交付标准,在建成后移交给甲方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配建安置住房257套、总建筑面积为34465.15平方米(最后以测绘面积为准),其中: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24505.35平方米;按2156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提供安置房面积5061.11平方米;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提供安置房面积4898.69平方米。具体为:(1)在原市总工会地块配建安置房187套,建筑面积为25218.83平方米,其中: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17730.88平方米;按2156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提供安置房面积3692.96平方米;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提供安置房面积3794.99平方米。(2)在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配建安置房70套,建筑面积为9246.32平方米,其中: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6774.47平方米;按2156元/平方米的成本价提供安置房面积1368.15平方米;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提供安置房面积1103.7平方米。2、在原市总工会地块无偿配建市总工会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7000平方米、商业用房3000平方米(一、二、三楼各1000平方米);在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无偿配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为5673.39平方米,其中:市国土资源局办公用房5000平方米,月湖区劳动就业局商业安置用房673.39平方米。3、在原市总工会地块提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下室给市总工会使用。……。六、乙方同意在2015年9月30日前交付所有安置房屋(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若不能按时交付的,所造成的需向被征收人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需按5万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七、甲方负责该改造项目前期建设过程中外部协调工作,给予乙方大力支持和服务,为该项目地块提供外部(水、电等)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边,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八、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正式生效。九、本协议生效后,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指定关联公司承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若该关联公司不能承担义务时,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某置业公司系某置业公司在鹰潭市设立的新公司,2013年9月5日,某置业公司与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就xx号、xx二宗土地分别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某置业公司、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及某置业公司三方就上述二宗土地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上述二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人的名称变更为某置业公司,并约定由某置业公司负责对上述竞买的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某置业公司此前与鹰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相关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某置业公司参与竞买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缴纳的款项、违约责任等)均转归某置业公司享有和承担,某置业公司应对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合同及该宗地出让开发的一切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某置业公司在xx号、xx号二宗土地上开发了“某·汇金广场”项目。2016年5月20日,某置业公司将所建安置房全部交付给市国资公司,并要求市国资公司支付安置房差价款。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市国资公司先后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安置房差价款合计33038423.98元。嗣后,市国资公司以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抵扣某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及逾期过渡费,其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全部安置房差价款为由未支付剩余安置房差价款。某置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市国资公司向原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与市总工会地块被征收户发放过渡费合计4240643.25元。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经核对形成“某汇金广场项目安置房差价款对账单”,载明:截止到2018年5月22日,市国资公司应付安置房差价款合计46378938.38元,某置业公司已收到安置房差价款合计33038423.98元,市国资公司还应付某置业公司安置房差价款13340514.40元。原、被告双方盖章予以确认。四、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鹰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差价款13340514.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安置房差价款13340514.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差价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鹰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12836.23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鹰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22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4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鹰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鹰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6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