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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分析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作者:刘甲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9日

一、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建房屋工程款181812元及利息21817元,并按月利率6‰自2018年9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3万元;3、??案诉讼费由被告黄某、彭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日,被告黄某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代建某农场农艺社区三期住宅第一栋六号106室底层门面一间,面积约62.95㎡(现该房屋实际面积为65.44㎡,产权号已备案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代建房屋价格为4800元/㎡,总价款314112元,并约定2014年11月3日付定金1万元,余款每年支付7万元,交房屋钥匙时开始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如果违约,则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2016年9月26日,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被告。至今为止,被告除支付部分代建房屋工程款外,余款分文未付。按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了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利息15000元、10700元,被告还应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21817元。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二、被告辩称被告黄某、彭某辩称:1、原告诉请过高,对过高部分理应驳回。根据原告与被告黄某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代建房协议书,被告当天按单价、房屋面积已经给付部分房款,只欠原告232160元。2015年2月11日,被告支付房款6万元。2016年3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房款6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余款利息从交房之后开始计算,交房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至交房时止,被告只欠原告余款104160元,其月利息624.96元,至2017年2月23日止的利息3125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黄某再次支付2万元,扣减前期利息3125元,还款16875元,剩余房款为87258元,其月利息524元,至2018年9月利息为9427元,故被告欠款本息为96712元,因为至今被告未交付不动产权证,被告只应给付原告76712元;2、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黄某2014年11月3日签订协议,原告又于2015年1月3日将该房屋以2000元/㎡与黄中普签订协议,原告违约在前,该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彭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为代建房协议书由被告黄某与原告签订,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彭某的诉讼请求。三、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告洪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就代建洪湖市某管理区农艺社区三期农工建房一事签订???代建房协议》,协议规定该地块规划用途为联建农工居住房,现浇结构,房屋座落于洪湖市某管理区汉洪公路农艺社区三期(桃花源社区)1号楼,房号为106室,单价为每平方米4800元。协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的价款,最终计算总价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房屋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4年11月3日首付定金已交,还剩余款贰拾叁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还款方式:每年付柒万元整,交钥匙时余款开始按月息仟分之陆计算,尾款上押贰万元等房产证、土地证办出后付清,如甲方(黄某)违约则赔于乙方(洪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叁万元整。”,协议还同时约定:“交款金额以收据为准”。2016年9月26日,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经???湖市方生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量房屋产权面积为65.44㎡。被告黄某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交款1万元、2015年2月11日交款6万元、2016年3月4日交款6.8万元、2017年2月23日交款2万元。另查明,被告黄某、彭某系夫妻关系。四、法院判决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建房款141395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另外2万元在原告交付房屋产权证之日给付。被告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洪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32元,依法减半收取1968元,由原告洪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由被告黄某、彭某负担17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