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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律师分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作者:刘甲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8日
一、原告诉称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某县xx乡xx村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合作协议予以解除并返还1000万元投资款及红利300万元,并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共同合作投资某县xx乡xx村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约定由原告出资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合作投资款,该项目由被告具体运营。之后,被告按照约定运营该项目,但其项目资金一直不能到位,致使该项目开发经营不善。为此,原告曾提出终止合作关系。2017年7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返还1300万元。但被告仍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致原告至今分文未收回。另,2018年1月16日,被告又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原告认为被告再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原告现履行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提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合作关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致使原告的合作目的至今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二、被告辩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投资1000万元、300万元红利,被告不能再承担利息,因为300万元红利已经包括利息。原告的钱投资到某项目,钱必须从某的工程款中支出,双方也可以继续合作。三、审理查明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6日,原告杨某(乙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某县xx乡xx村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作为该项目合作投资款,其余项目运营投资全部由甲方负责出资。出资形式为转帐,帐户由甲方指定。该项目由甲方具体运营。约定:第一条,甲方义务:1、确保该土地的规划符合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不得因规划原因而导致该土地用途发生实质变化影响项目进展。2、本协议签订后3月内,合法取得该项目的政府有效批文。3、甲方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营,定期向乙方反馈进展情况及经营业绩,乙方有权随时询问及查看相关财务资料等。4、甲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使用大额资金时应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第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向甲方指定:张晓云银行账户名下支付合作投资款。第三条,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本项目合作期间由甲乙双方按项目进度进行清算并按该项目总投资乙方出资所占比例向乙方分配红利或承担风险。第四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义务,退回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并赔偿对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并赔偿对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六笔履行了出资1000万元的义务。被告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2012年6月18日出具收据。该合作项目的土地于2013年10月2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实施了一期相关楼盘的开发建设,一期开发已基本结束。因资金等原因,该工程项目施工暂停。2017年7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一、渭南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清付杨某13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投资本金,300万元红利)。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分三笔向杨某支付完。第一笔在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第二笔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600万元;第三笔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第一、二笔支付款项的义务。另查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诉讼已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公司银行账户及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均被多个法院查封、保全。经查询,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在2018年1月16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依法解除;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300万元(1000万元投资款及红利300万元),并承担100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4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6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