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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刘甲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5日
一、原告诉称原告向诉称:2017年12月24日,原告任某与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合同》。该预定合同约定,原告预定西安宸院项目xxx号商品房一套。预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原告任某按约于2018年1月4日与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即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提出要求协商修改,被告告知原告合同无法修改。此后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多次协商均未协商一致,致双方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书)。二、被告辩称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房屋预定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称双方所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排除了其主要权利,事实上,在原告签订《房屋预定合同》之前,被告已经将本次认购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告知,并对被答辩人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解释。且《房屋预定合同》的第二条第3款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原告自愿签署房屋预定合同,足以表明其已经熟知并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现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公平为由要求解除《房屋预定合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原告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视为不履行房屋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原告任某与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合同》。该预定合同约定,原???预定西安宸院项目xxx号商品房一套。预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原告任某按约于2018年1月4日与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即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提出要求协商修改,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合同无法修改。此后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多次协商均未协商一致,致双方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事实,有《房屋预定合同》、催告函,通话录音、售楼部现场照片、收款通知单、收款收据、《解约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法院判决一、原告任某与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